另一方面,绝大多数的网民并没有受过系统的法律知识教育,他们对法律的了解大多来自影视、书刊等所报道的案件。
因此法律不可能放诸四海而皆准,行诸万世而不惑。如所得结论不违背原立法者意思,亦应包括在内。
对于强调实质正义而言,一则,法律概念总是模糊的,总留有解释的余地,而解释的方法与可能性又通常是多种多样的,因此在待选的可能性之间,哪一种能够导致对问题的最为公正的解决成为方法择取的衡量标准。松坂佐一:《民法解释的基本问题》而写成。而普希达则偏重于以逻辑的方法适用法律,认为法律尤其是罗马法,系一有体系、有逻辑一贯性的法律,试图将罗马法分析成许多概念、法律准则或较为一般性的规定,通过分析、归纳及演绎等方法,导出一般原理原则、构成一个上下之间,层次分明、逻辑严密的法律秩序的体系。由此造成的问题是否违反了把立法权委任给议会的原则,等。按照这一观点,法官不仅为立法的白地补充,而且有权适应于诸利益状况,对现存规定予以订正。
1938年,拉德布鲁赫发表《法思维中的分类概念与次序概念》一文,首先将类型理论引入到法学领域,以解决法律安定性与个案正义之间的矛盾。惹尼所提倡的科学的自由探究一语,成为这个学派的象征,因此称为科学学派。王人博教授、吴玉章教授、范忠信教授、李秀清教授、贺卫方教授等学者在主持、评论时都有富有启发意义的观点和精彩的现场表达效果,惜乎综述人没有能够如实完整地记录下来,不得不失去许多不亚于正式发言与论文的有价值的学术观点。
[5] 马小红:《关于法律史学科发展的一点想法》,法律史学科发展国际学术研讨会会议交流论文暨本人会议研讨发言。进一步说,还要改进用现代法理学的一般概念去比附批评中国传统法史学概念的问题,引进社会学、经济学等学科的研究方法,不能代替法学研究方法的主导地位,不能改变形成中国法史学独立品格的学科发展要求。而且所谓法律总是特定文明或者国族的生活样式,民族精神、人世生活或者法律的精神过程,总是具体的、特定的、种属的。[39] [以]包恒:《法律史学科对统一法、欧洲法、中国法和以色列法的影响的一些例子》,法律史学科发展国际学术研讨会会议交流论文暨本人会议研讨发言。
[13]张中秋、陈煜:《二OO年中国大陆法律史学新进展》,法律史学科发展国际学术研讨会会议交流论文。一、法律史学基本理论与学科发展史一门学科的基本理论的完善程度标志着本学科研究的广度和深度,学科史的梳理则意味着学科的成熟和学者对本学科发展的隐忧与持守学术规范的自觉。
[21]张薇薇博土认为中外两个重大的法史研究的问题,都是中国的问题。传统中国有自己的法理,是中国人关于法的基本问题的理论认识和实践创造,值得我们在今天认真总结。我们也可以从专制、黑暗、野蛮、落后等角度来描述、研究中国法律。一是侧重本学科与社会环境及时代背景之间的相互关系的可称为外史(external history)范式。
研究者一定要进入思想本身,传承思想,体验思想,并结合诉讼实践提升思想,创造思想,使当代的中国人在对法律思想既能日用,也能知晓。从法学历史主义的叙事理路而言,运用历史方法研究法律并非只是对于既往法律事件的序列性叙述,而是对于一个法律概念的整体性的再现与统一性的重组,从而重组一个法律的时代。[29] 何柏生:《神秘数字的法文化蕴含》,法律史学科发展国际学术研讨会会议交流论文。[36]徐永康教授考察了我国选举制度从古代选拔制度到近现代选举制度的演进过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选举制度的曲折发展过程,认为在中国法制现代化和建设法治国家的过程中,选举政治的进步和选举制度的完善程度实际上是一个重要的晴雨表,它可以表征我国法制现代化所处的阶段和未来的大致走向。
[4] 黄震:《中国法律史的学科史反思》,法律史学科发展国际学术研讨会会议交流论文。法史学界提供了许多新的研究课题,值得法史学者们去深入地发掘和探究。
[18] 张中秋:《概括的传统中国法理观──中国法律传统对当代中国法理学的挑战(纲要)》,法律史学科发展国际学术研讨会会议交流论文暨张中秋教授会议研讨发言。[15] 林乾:《学科体系、研究方法与文献利用──中国法律史研究突破路径之浅见》,法律史学科发展国际学术研讨会会议交流论文暨本人会议研讨发言。
这两个领域都将是中心重点研究的领域。二是不隐瞒或隐晦自己的学术观点。陈景良教授在批判以往法律史研究类型学方法的基础上,提出一种新的思路,即从中国文化的内在理路去理解中国的法律传统,从人生智慧角度去追寻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价值。尽管中法和外法反映了两个不同的问题域、使用不同的质料、进行不同的描述、反映不同的视角、提供不同的方法、并取悦于不同旨趣的读者,但是,它们真正能够得以统合的因素在于,它们在大的叙事格局上的确服务于同一种传统与理念,并有意无意地供奉于当下所处的、本质上属于中国的语境。任何一名学者,你可以确立一个你认为正确的价值目标,围绕着这一目标,选定研究领域,展开学术研究。[3] 刘广安:《中国法史学基础问题反思》,法律史学科发展国际学术研讨会会议交流论文暨本人会议研讨发言。
[25] 徐世虹:《近年来<二年律令>与秦汉法律体系研究述评》,法律史学科发展国际学术研讨会会议交流论文暨本人会议研讨发言。2005年11月26日至27日,由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研究中心主办的法律史学科发展国际学术研讨会在北京友谊宾馆举行。
法学家不仅必须认识到法律是发展的以及法律是如何发展的,而且还必须认识到法律至今的发展是为了什么目的以及法律在将来是为了达至何种目的。在具体问题的微观研究方面,本次会议上也出现了一批细致而精深的学术成果。
律学在清末为法学所取代,但律学传统影响至今,对当代中国法学的发展意犹未尽。[23]在法律史学与其他相关学科的互动方面,也有学者对法律史学的法理化现象表示了忧虑,认为法理学者加入法史学会和法史学研究,固然可以促进不同学科之间的沟通和交流,但是却更加重了中国法律史学界原有的以史带论的风气。
学者不能凭个人主观的好恶或一时学术思潮的影响,而轻易否定传统学科存在的价值,否定学科发展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先是在会议主题发言中就有学者立足于法理学领域提出了法学的历史主义观点,在接下来的研讨和评议中又不断出现不同学科学者之间的对话与辩论。中国法制史又是历史学的一个分支,属专门史,较之一般的历史学尤为深邃。[31]四、法律史学科领域具体问题的研究史学科整体研究水平的提高和研究深度的推进离不开本学科领域具体问题微观研究的深入。
在论述法律的历史性观点时,许教授认为,首先,历史是人存在的时间表征,是包括法律在内的一切人世生活规则的存在形态,是人世及其秩序的时间意象。你也可以信马由缰,随波逐流,简单的基于兴趣、爱好,展开自己的学术活动。
[28] 王宏治:《<顺治律>制定颁布时间考释》,法律史学科发展国际学术研讨会会议交流论文。希望学界同仁,如果对这一问题感兴趣,能够携手合作,共同开发。
[14]陈景良:《反思法律史研究中的类型学方法──中国法律研究的另一种思路》,法律史学科发展国际学术研讨会会议交流论文。[27] 屈超立:《重视判例资料的深入研究──以南宋民事判词为例》,法律史学科发展国际学术研讨会会议交流论文。
[37]张仁善教授分析了中国法律发展中法律人的角色定位及功能,认为法律发展离不开法律人,在不同历史阶段、不同政治体制或不同社会形态下,法律人对法律影响程度不同。它是宋代社会私有制深入发展,社会生活中利益多元化在司法上的必然反映。不过,台湾法制史学的学术根基深厚,学人不渝地坚守学术使命,通过学科的交叉融合,以及法制史学新领域的开拓,学术品质精益求精,能够因应时变,在维系学术传统的同时又有所创新,确立其在法学乃至人文社会科学中的地位。作为一个研究机构,一段时间,会有一些关注的学术重点。
对于如何进一步发展中国法制史学,张先生提出了几点看法:(一)法制史研究需要总体把握与多角度相结合。法律史学家揭示法律中的变化,而法理学家则阐述法律中的永恒。
本次会议依次采用大会发言、评议、提问和回应这种规范的学术研讨方式,使整个会议充实、紧凑,四个分主题的提炼与安排也体现了组织者的用心。[26]屈超立教授从判例资料的方面进行探索,以南宋的民事判词为例,来具体地说明判例资料对法律史研究的作用和意义,认为这样不但可以解决缺乏法典资料的问题,而且有助于我们对法令在具体实践中的情形的了解,从而对推动传统民事诉讼制度的研究,丰富传统法律文化的内容,加深我们对法律传统的认识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学术研究与价值导向相联系,就是学术研究的开展,紧紧围绕着一定的价值目标,围绕着证明某一个被设计、被推定的价值判断。中国法律史学的学科史应将内史与外史的研究视角和范式结合起来,学科史的研究才能出现视野的开拓和方法的创新,才能在更大范围内、更高层面上寻找和发现中国法律史学的立足基础和发展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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